发布机构 | 桂平市国土资源局 | |
项目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事项编码 | A0090000 | |
实施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序号第8项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审批对象 | 桂平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材料预审时限 | 3工作日 | |
自治区负责机构 | 自治区国土厅 |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37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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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 |
审批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申请农村村民宅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村集体组织成员困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六)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七)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八)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九)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十)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实地核查拟使用地块的位置座落,四至面积,地类,现状,有无权属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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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材料 | 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一)农户建房申请书(原件2份); (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2份);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 (四)所在村委会出具张榜公布结果证明材料(原件2份); (五)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2份);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的意见(复印件各2份,整幅复?。?; (七)属拆除原有房屋申请重新建房的,需提供原有宅基地用地批文或土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属于农村家庭分户后申请建房的,须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证明(原件2份); (九)属于委托代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原件2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十)附图(拟建房位置在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村镇规划图上位置示意)。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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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docx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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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
审批收费 | 不收费 | |
办理地址 | 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桂平市郁江东路84号) | |
办理窗口 | 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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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8-04 16:01:46 |